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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禾律师为临沂板材企业家成功辩护

2023-04-12 来源:山东速报网 阅读:


5名企业家涉案,从2018到2022近5个年头,历经税务稽查、刑事侦查、审查起诉以及一审阶段;期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原承办法官退休、合议庭更换、公诉机关变更起诉罪名、追加起诉公司,开庭6次;最终5名企业家及公司均被不起诉!这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成功辩护的又一典型案例!

三禾律师为临沂板材企业家成功辩护(图1)

周某系某省临沂商会副会长,在临沂经营一家板材出口企业,采购板材后面向全球出口。因涉嫌从ABCD四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周某5人2018年被税务机关调查并移送侦查机关刑事立案。

  后来,周某被刑拘。无助之际,其亲属慕名来到三禾律所,委托三禾刑辩团队张学凯、王道鹏律师担任他的辩护人。

侦查阶段——取保候审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周某并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到:周某与ABCD四家企业(一般纳税人)系长期合作关系,周某采购上述企业产品并出口到国外。侦查机关认为本案存在周某自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产品,又从上述四家企业处取得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情况,因此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经过研判,辩护人认为,上述情况如果属实,属于“代开”而非“虚开”,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侦查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的关键时刻,辩护人结合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案例及相关规定,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充分沟通,最终周某未被批准逮捕,继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横生波折

  该案于2019年11月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继续为周某辩护。

  辩护人研究本案卷宗发现,侦查机关认为周某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要证据是:1.周某的出口公司与ABCD四家企业之间存在资金回流,而辩护人向周某求证得知,资金回流的成因很多,例如以承兑汇票付款、原材料抵顶货款等,都需要先公户走账开票后再资金回流。2.本案5名嫌疑人指认的虚开的一百余份发票,但也与所谓的资金回流完全无法对应。

  另外,即便侦查机关认为的“代开”存在,“代开”也只是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已有最高人民法院张某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无罪案例发布,原有的代开构成犯罪的规定已经被废止。

  为说明本案存在的法律问题,辩护人查阅并向承办检察官提供了大量案例以及专家论文,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咨询报告。

  在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以上问题后,本案被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均未提交新的实质性证据。

  鉴于本案存在的证据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辩护人对案件的发展持乐观态度,希望检察院尽快作出不起诉决定。直到2020年6月某日,辩护人从被告人处得知,侦查机关突然到他家搜查,扣押了一个笔记本,本案至此横生波折。

辩护人到检察院查阅此次扣押的笔记本后,据周某介绍,该笔记本主要记录的是周某未结清货款的订单,目的是方便结算,因此记录并不完整;笔记本本身甚至是印有某物流公司广告的宣传品,也不是正式账本;本案中也没有交易相对方公司的账本可以对应。

  然而,检察院认为该笔记本记录的就是周某的“全部”订单,“有发票而无订单的就是虚开”;进而截取周某经营的出口公司成立时间以来的笔记本上采购记录与同期取得的ABCD四家企业的发票进行对比,发现ABC三家企业发票金额远高于笔记本记录的采购金额,D企业发票金额远低于笔记本记录的采购金额,因此认为“周某从ABC三家企业虚开发票,而并未从D企业虚开发票”。

  辩护人提出笔记本记录内容不是全部订单的辩护意见,但并未得到检察院采纳。

  2020年11月,审查起诉一年之后,检察院对某甲和ABC三家企业负责人提起公诉,而对D企业负责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一审阶段——峰回路转

  案件进入一审阶段之后,辩护人积极组织证据,以出口报关材料、从商务局调取的出口记录等证明某甲经营的公司进行了真实的出口活动,本案不存在无货虚开;并对笔记本内容进行了仔细研究,发现2015年度周某笔记本记录的出口金额与出口报关材料、商务局出口记录差异巨大,也就能说明笔记本记录内容不等于周某公司的出口情况。

  由于案件被告人、证据较多,且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巨大争议,案件经过3次开庭,全程网络直播,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就本案存在的种种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2021年6月初,法院通知第二天下午领取判决书,但第二天上午又通知取消。后来得知,原因是第二天上午公诉机关提交了《延期审理建议书》。

  一个月后,公诉机关提交了《恢复审理建议书》,并提交补充侦查的证据。主要是周某公司出口明细(税务局出具)与周某笔记本的对应表、周某公司的出口退税资料,依然无法证明笔记本记录内容的完整性。

  之后,承办法官退休,改由另一名法官承办。由于合议庭变更,本案又第4次开庭。

  2022年1月,公诉机关提交《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某甲骗取出口退税罪,追加周某公司作为被告单位。由于变更罪名及追加被告单位,本案又第5次开庭。

  2022年5月,公诉机关提交AB公司负责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由于新提交以上证据,本案又第6次开庭。

  三天后,公诉机关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撤回对四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起诉,法院随即同意撤诉。

一个月后,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至此,本案终结。

  “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11月1日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释放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民营企业少捕慎诉的司法善意,使民营企业感受到了法治阳光的温暖。”临沂市政协常委、临沂市法学会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研究会会长、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学凯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案也警醒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做到合规经营,才能行稳致远健康发展。

田原